导读:在房屋征收的尾声阶段,被征收人往往面临着如何领取征收补偿款和何时搬离房屋的终极难题。一部分被征收人签署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征收方的指示按期搬离了房屋,但却迟迟拿不到白纸黑字约定得清清楚楚的补偿。还有一部分人不满意征收补偿,既不签署补偿协议,也不搬离房屋,然而最终房屋还是难逃被强拆的命运。那么,到底被征收人该在一个什么样的时间点搬离房屋才是最稳妥、保险的呢?
【何为“先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该条款确定了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在货币补偿方式中,要求全部补偿足额到位,专款专户,被征收人随时可以领取补偿款。如果只是支付了部分补偿款或者虽然钱打入了账户但却无法领取,都不符合“先补偿”的标准,自然也就不满足搬迁的条件。
但被征收人拒绝签补偿协议或拒绝领取补偿款,不会导致征收项目“先补偿”标准的无法实现。事实上,只要补偿足额到位,处于随时可领取的状态,则视为达到“先补偿”的法律效果。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往往将拒不领取的补偿款依法进行提存,为后续搬迁铺平了道路,而被征收人却反而容易陷入“不领补偿,就不用搬离”的误区,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先补偿”原则在产权调换方式中,现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真实、明确的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双方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期房安置的,由双方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房屋征收部门即可以要求被征收人搬离,待安置房竣工后,再交付房屋。简言之,期房安置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特别是在2011年以前的“商业拆迁,开发商安置”时代显得较为突出。总体而言,在590号令施行后,风险是完全可控的。
同样,被征收人不接受安置房,不会导致征收项目“先补偿”标准的无法实现。只要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安置房的地点、户型、套数、面积等内容,即可视为征收方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符合“后搬迁”的先决条件。
【何为“后搬迁”?】
所谓“后搬迁”是指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后,需上交产权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被征收人既不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也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误以为不签协议、不领补偿款,就不会被强制搬迁。等到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强拆时,才后悔不已。
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知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被征收房屋就可能面临司法强拆:
1.由市县一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搬迁;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
这就意味着一旦上述条件成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一级政府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若此时,被征收人不能及时的组织起有效的执行异议,将面临被强制搬迁的结局。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形下,室内物品将被清点、登记后妥善移出至安置房或者过渡用房处,这是在一些地方的棚户区改造类征收项目中最后所能看到的情景。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正确理解的最重要意义在于,若对补偿安置标准、数额不满,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依法维权,通过复议、诉讼、查处申请等多种手段提起有价值的程序来。“坐以待毙”一词似乎是为“钉子户”创设的,可谓是再形象不过。而从另一个角度上讲,一旦到了司法强拆那一步,选择自己走出去而不让执行人员抬出去,或许是被征收人留存最后一丝尊严的无奈选择吧。
[责任编辑: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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