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小学六层宿舍大楼被强拆
卢克银是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葛店乡农民,1952年出生。2019年11月3日下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卢克银老人告诉华商报记者,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后,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他和子女们商量后,决定在家乡创办一所民办小学。
“我们给学校起名东方小学。”卢克银介绍,学校建成后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短短几年,学生规模发展到了500多人。随着学生规模的不断扩大,2016年2月,学校投资500多万元在校园内新建了一座六层现代化学生宿舍,宿舍占地6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多平方米。2017年初,新宿舍建成投用。
就在学校发展前景一片大好的情况下,强拆突出其来——华商报记者通过搜集公开报道发现,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在周口市政府土地卫星遥感照片执法和“两违”整改的要求下,周口市淮阳县、鹿邑县40余所民办小学、幼儿园陆续被强制拆除,卢克银新建的东方小学宿舍就在强拆之列。
卢克银介绍,2017年8月25日,在学校新宿舍投用一学期之际,在未经任何告知及书面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淮阳县政府、葛店乡政府工作人员以“未经依法批准”为由,带人强行将东方小学的6层现代化宿舍楼拆除。“拆除进行了一天一夜,整整盖了一年的宿舍大楼被夷为平地。”卢克银说,新建宿舍楼的资金绝大部分是贷款和借款,为此,一家人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不仅如此,新宿舍被强制拆除后,大量学生无法安置,部分家长因此将学生转走,学校生员急剧下降。“由当时的500多人降到了300多人”。
一审胜诉
县政府上诉后学校败诉
为挽回损失,维护权益,2018年6月,东方小学法人代表卢克银以东方小学的名义将淮阳县人民政府起诉到了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卢克银在起诉状中称,淮阳县政府、葛店乡政府的强拆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大量学生无法安置,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东方小学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8年7月25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对于东方小学的起诉,淮阳县政府辩称:2015年5月,淮阳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东方小学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学校宿舍楼,随后对卢克银的女儿卢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卢某某对此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4月,葛店乡政府依据淮阳县政府相关会议纪要,依法向被处罚人卢某某发出《拆除公告》和《拆迁公告》,但其拒不履行,这才有了后来的强拆行动。淮阳县政府认为,强拆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加之东方小学不是处罚相对人,无权对此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对于淮阳县政府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卢克银称,淮阳县政府提供的行政处罚书第一页注明“卢某某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5月”,但其提交的原件上写的是“2015年6月”。“2015年6月,学校新宿舍还没有建设,哪里来的行政处罚?”法庭上,卢克银及其代理律师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同时提出,即使淮阳县政府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了强拆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拆除应当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由县乡政府直接采取强拆行为;另外,县政府的拆除通知书并未实际送达东方小学,而是一直在县政府放着,这从法庭上县政府提供给法院的“拆除通知书通知联原件”可得到佐证。
经过审理,2018年9月,周口中院认定“淮阳县政实施的强拆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判决淮阳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淮阳县政府对此判决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2019年4月,河南省高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周口中院判决并发回重审。2019年7月,周口中院以“原告(东方小学)不具备提起诉讼资格”为由,驳回了东方小学的起诉。
重新起诉 一审胜诉
卢克银介绍,以学校名义提起的诉讼被驳回后,今年8月,他和女婿杨某某(学校投资人之一)、女儿卢某某作为原告,再次将淮阳县政府起诉到了周口中院。9月17日,案件开庭审理。11月1日上午,他们再次拿到了胜诉判决。周口中院同样以“淮阳县政府组织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属于超越职权”为由,判定淮阳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官司打了一年多,一家人身心交瘁。”11月3日下午,卢克银及其代理律师顾乾告诉华商报记者,目前他们还不知道淮阳县政府是否上诉。如果上诉,他们还得准备应诉。如果对方不上诉,他们将着手提起国家赔偿。“至今为止,我们还背负着强拆带来的近500万元外债,尽快还掉外债是我有生最大的心愿”。卢克银充满希望地说道。
律师说法
程序不合法
行政机关同样要承担后果
对于违法建筑,县政府有无权力强制拆除?卢克银再次胜诉,这对东方小学和淮阳县政府意味着什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对于地上违法建筑,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无权直接拆除,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赵良善称,本案中,淮阳县政府及东方小学如对周口中院的最新判决均未上诉,一旦生效,对于淮阳县政府来说,不仅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还将承担因错误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后果。判决一旦生效,学校可据此提出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及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据此规定,淮阳县政府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情况下,擅自集结人员对学校的地上建筑采取拆除的强制措施,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因违法行为对学校财产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后果,所以淮阳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赵良善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已不再是学校建筑是否是违建,而是政府的拆除行为及程序到底是否合法。在我国,实体正义固然重要,但是程序正义也是重中之重,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如果不能做到程序合法合规,一样需要承担后果,该案再次警示行政机关一定要注重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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