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的李女士在做汽车保养时,发现自己一年多前购买的一辆“全新”宝马车竟是辆二手车,李女士认为受到欺诈,将销售商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结此案,销售商被判赔偿三倍购车款。
2016年6月,李女士在苏州一家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宝马越野车,车辆含税价46.6万元。销售商向李女士开具了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该发票载明销货单位为长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李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2017年9月,她在做汽车保养时,4S店工作人员告知李女士购买的宝马车里程表数在车辆交付前已被人为清零调校过。
此时,李女士才注意到机动车在原地不动情况下,每次启动后再熄火,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数都会增加五公里左右。李女士开始与销售商交涉,对方公司的王经理先是敷衍,后直接关闭店面,下落不明。
李女士表示,购车时销售王经理称该车为新车,并按新车进行报价,另外还出具了《新车报价预算单》。李女士认为销售商隐瞒车辆是调表车的事实,构成欺诈,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无奈之下,李女士将销售商诉至法院,要求销售商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三倍赔偿责任,销售王经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车辆不予退还。
审理中,苏州该汽车贸易公司与王经理未作答辩。而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则辩称,其从未向李女士销售涉案机动车,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税发票有诸多明显错误,系伪造,并提供经税务部门认证的与李女士所持编号相同的增值税发票,认为其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经查明,该车在李女士购买前在山东烟台有过一次出售记录,且有维修记录。在李女士购车后,并没有关于里程表的维修记录,所持的增值税发票确实为伪造。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李女士购买的涉案机动车为调表车、二手车以及有维修记录的事实,而该情况是作为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涉讼车辆或以何种合理价格购买涉讼车辆的重要考量因素,销售商的行为构成欺诈。李女士主张销售商支付三倍赔偿金139.8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税发票系伪造,并无证据证实与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交易,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销售王经理作为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该“一人公司”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李女士主张销售王经理对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赔偿金139.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综上,吴中法院最终判决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赔偿金139.8万,销售王经理对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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