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政府获悉,《山西省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办法》近日发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需采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对象的同意;被采集对象拒绝的,不得采集,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有关职责。
办法规定,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因采集对象拒绝采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而拒绝履行有关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做好政务数据维护,确保数据准确及时。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和管理应当采用数字化方式。未采用数字化方式采集的信息资源,应当进行数字化处理。
办法还明确,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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