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日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实施将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明确决策责任。
《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
决策机关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限,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及相关决策程序履行等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论证,结合实际科学拟订决策草案。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事项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决策机关应当公布、解读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决策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确定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
此外,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社会公众提出较多意见的,应当及时组织评估。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记者 张端 实习生 徐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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