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沧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市外企业来沧投资兴业,落户更多大项目、好项目。
奖励对象为引荐沧州市域外的投资者来沧投资,在项目前期洽谈和后期签约、落地建设过程中全程跟踪参与,且获得投资方和落户地共同认可的项目引荐人(团体),包括社会人士、企业法人、退休央企和国企负责人、招商中介机构、经社团登记的商(协、学)会或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在职人员。
沧州市域外投资者资金来源须为沧州市区域以外,投资方为企业(机构)的,投资机构注册地须为沧州市域外,投资方为自然人的,投资者户籍所在地须为沧州市域外。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备案申请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相关事项。
引荐项目应为新引进的工业类项目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必须是在沧州市投产或运营的新设独立法人。各类金融保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原有外来投资企业扩建或技改项目、PPP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不在奖励范围。其他产业类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非公职人员引荐项目按四类进行奖励,每个引荐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产业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奖励;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产业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产业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奖励;新引进外资项目按照投资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奖励。
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基础上,公职人员引进落地固投亿元以上项目的,作为推荐个人评先评优、奖励、优先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可按程序,对引进落地固投亿元以上项目的公职人员优先推荐、晋升职级;对引进落地固投10亿元以上项目的公职人员优先推荐、晋升职务;对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或重大贡献的,依据有关奖励规定按贡献程度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二等功”。
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安排,奖励资金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基数,参照项目总投资,分档实施,累进补差。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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