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至9月28日,西安市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及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9月底,西安市发展改革委将举行相关听证会,此次改革,是为了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强化政府对中间环节的监管,理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取消季节性差价制度 并入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此次天然气改革,按照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城市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完善气源采购与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实现天然气价格管理从政府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建机制、强监管转变的改革目标,促进城市燃气企业健康发展,服务和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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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适应能源供应市场形势变化,调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和联动周期,建立更为灵敏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联动机制,将季节性差价制度并入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不再保留季节性差价制度。
强化政府对中间环节的监管。依据综合配气定价成本,结合西安市天然气用气结构及上游天然气市场采购实际情况,调整西安市天然气配气分类,严格核定城市燃气分类配气价格。
理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理顺气源企业门站价格上涨和省内管输价格下调的矛盾,调整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理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气源采购价单次或累计涨跌5% 终端价同向调整
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天然气气源采购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燃气配气价格三部分构成。联动机制适用于天然气气源采购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引起的气源采购成本变动,城市天然气销售终端价格随气源采购价格适时、同向联动调整。
天然气气源采购综合平均价格单次或累计涨跌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适时、同向调整。居民用气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非居民用气联动周期不少于3个月;采暖用气每年采暖季前制定公布。气源采购综合平均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调整,纳入下个联动周期调整时累加或冲减。天然气省内管输价格调整,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时、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金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计算期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基期城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金额;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4%。
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由城市燃气企业向市发改委提出价格联动申请,市发改委依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影响,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调增或调减报市政府批准执行;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变动幅度在20%以内时,由市发改委按照联动机制及时调整,同时向市政府报告,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保持不变
天然气配气价格由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准许收益、税金三部分构成,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根据《关于西安市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成本监审结论》,按分类气量、气价结构核算,西安市城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48元/m3,下调0.04元/m3。
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国家基准门站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居民天然气配气价格,经测算,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为1.99元/m3。
2021年4月国家允许居民气源企业门站价格调整,天然气气源企业门站价格不区分用户分类(居民和非居民)价格统一上调5%,按照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核算,价格联动金额为0.061元/m3,居民用户一阶终端销售价格为2.05元/m3。居民阶梯气价仍按1:1.2:1.5比例执行,阶梯气量不做调整。
西安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城市燃气企业用户及西咸新区陕西城燃秦汉新城分公司、西安西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用户。学校、幼儿园教学和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基本生活用气,按照居民一阶气价加0.02元/m3标准执行。城镇低保用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城市燃气企业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企业核实确认后,所有用气量均按居民一阶气价标准购气。
此次城市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降低了居民天然气配气价格,同时消化上游门站价格涨价影响,终端销售价格保持不变,对居民家庭支出没有影响。
城市燃气企业不得收取“碰口费”“开户费”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西安建立天然气配气价格动态调整制度,按照《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天然气配气价格原则上3年校核调整一次,价格制定调整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配气价格水平,当调整幅度过高时,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规范城市燃气企业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本次天然气配气成本监审已将红线外管网工程建设费、计量表及安装、到期损坏计量表更换、燃气表后至燃气用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各城市燃气企业不得以“碰口费”、“开户费”、“接入费”、“清管费”、“点火费”等名义收取相关费用,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城市燃气企业要加强收费管理,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气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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