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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10月12日12:00,反馈意见可发送电子邮件至xasybc@163.com。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计入标准为改革当年全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按100元/月定额划入。个人账户划入额度按照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参保人员终止基本医保关系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人金融账户;拨至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实施细则明确了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规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起付线为200元;在职职工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5%;在职职工门诊统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退休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当年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在服务方面,逐步扩大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实现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全覆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后,同步开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费用直接结算服务,选择在就医地已开通异地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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