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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
人才、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养老、财政投入等都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方面。《草案》第二十一条要求,完善省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推动数字农村发展;第二十二条规定,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优化城乡公共资源配置,同时对乡村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就业创业等方面作了规定。
《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激励机制,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医疗卫生、规划建设、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人才返乡下乡服务乡村振兴事业,鼓励退休公职人员等回乡村服务;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帮扶志愿活动,创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济实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采取职称评聘、评奖评优倾斜等措施,支持科技特派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形式提供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创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行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向聘任制度,促进人才工程、表彰奖励适当向农村基层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振兴人才绿色通道,为服务乡村振兴的人才落户、生活居留、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与乡村产业、乡村规划建设、乡村治理等相关的专业,加强乡村本土人才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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