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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刑事理念在不断变化,证据标准也随着时代的进步在不断完善比如现在来看七八十年代的案件肯定觉得很多匪夷所思,严打时期的案件用现在的标准来纠错,肯定是一大批第二,法院真的是很渺小,上面是一大群婆婆政府也好政法委也好检察院也好甚至公安头头都是市领导,你法院有啥话语权…判是你判的,但你只是出头的那个冤大头。
比如这个案件里很明显有维稳的因素、一审法院承受了很大压力当然,现在司法体制改革了,希望以后会越来越好第三,无罪可能是1、被告人是清白的或2、被告人就是凶手(最直接的用杀人案打比方),只不过证据不足所以我觉得这种案件用“冤案”“沉冤昭雪”实际上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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