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3-027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9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0 - 2023/5/31 2023/5/3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0,477,5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9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6,058,4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0 - 2023/5/31 2023/5/3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公司全部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共青城波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永新光
电实业有限公司、安高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宁兴(宁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加茂资
讯技术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一)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96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6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
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86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由上市公司按照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法人股东,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规定,如其直接持有公司 25%以上
股份,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 5%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912 元;如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足 25%,取得的股息红利由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64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96 元。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864 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9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87915353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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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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