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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9日,凉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某、朱某某等24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3-4元每斤的价格在古浪县海子滩镇自己家中设点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锁阳。被告人马某某、许某某等21人为谋取私利,多次在古浪县海子滩镇、大靖镇周边沙漠内肆意采挖野生锁阳,并将采挖所得野生锁阳贩卖于杨某某、朱某某、谭某某。2022年4月22日,古浪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在杨某某住宅院内扣押野生锁阳共1620kg,在朱某某住宅院内扣押野生锁阳1140kg,在谭某某住宅院内扣押野生锁阳410kg。2022年4月25日,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谭某某持有的野生锁阳的种属、保护级别、价值及分布范围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种属:锁阳。2、保护级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价值:2022 年1月-4月制干锁阳平均价格为45元/kg。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上列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许某某等21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上列21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许某某等21人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杨某某等24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庭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朱某某等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许某某等21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至10000元不等;非法收购的3170kg野生锁阳和违法所得30306元依法没收,上交国库。该案宣判后,各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均不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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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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