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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丽江反杀案一样陷入反杀风波的人后来都是什么情况?
来源:央视网作者:洞察网2019-09-02 11:47:52

自2月10日,90后唐雪被云南丽江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羁押在丽江市看守所,如今,半年多时间已经过去了。

进看守所后的3个月内,唐雪一直没来月经。事发后,唐雪腹部持续疼痛了很多天,上厕所便血。唐父表示,“我女儿的左脸部,上嘴唇,左膝盖都被李某打肿、淤青了。”而被唐雪“反杀”的李云湘,当时送到医院时已被告知:“人早没了。”

丽江“反杀”风波

唐雪和李云湘同属丽江市永胜县中洲村村民,两家相距不过300米远,他们的长辈还都是“从小一起长大的”。纠纷的缘起是,2月8日晚23时许,唐雪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朋友开车送唐雪回家,路遇李云湘拦车,李云湘被同行人拉开。唐雪下车步行回家,李云湘上前对其进行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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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父得知女儿被辱骂,带着唐雪去找李云湘理论。之后,李父又带着李云湘到唐家道歉,但均以不愉快收尾。

次日凌晨1时许,李云湘持菜刀再次到唐家。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永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记录,李云湘使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李云湘的菜刀被劝阻朋友抢走并丢掉。

唐雪在家中听到砸门声,去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准备出门查看情况。她通过家属转述称,自己是听到了李云湘说要翻墙杀她全家,以及砸门的声音,才判断对方有工具,因此自己去厨房拿了刀具。

唐雪打开大门上的侧门后,刚要走出来时,被李云湘一脚踹回去。她又冲出来,和李云湘扭打在一起。通过家属转述,唐雪表示,当时现场灯光不强,她没办法判断周围情况,不确定对方手上是否还持有工具。

打斗过程持续不过1分钟,两人被劝阻者拉开,李云湘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劝阻人员上前,发现倒在地上的李云湘受伤。李云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发生在云南偏远山村的一庄“反杀案”,近日随着检方起诉书的曝光,引起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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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中检方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雪行为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担任唐雪一审辩护人的殷清利律师不认同检方的起诉理由。8月28日,他正式向云南省检察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列出七条20点论证,证明唐雪行为系典型的、具有标杆意义的正当防卫行为。

故意伤害、防卫过当or 正当防卫?2019年8月27日,适逢昆山反杀案一周年,此前有“于欢”案,后有“河北涞源反杀案”,似曾相识的争议,二者的边界到底在哪里?那些卷入正当防卫风波的人,最后都怎么样了?追溯近年“反杀案”,正当防卫条款似乎正在“个案”中逐渐被激活。

“反杀案”中的杀人者

两年多前6月23日,对于欢来说,是颇具转折意义的一天。从故意伤害到防卫过当,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他经历了蹦极式的命运转变。

巧合的是,殷清利正是当年山东“辱母杀人”案于欢的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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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终审判决书认为,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法院对于欢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所提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原判认定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予以纠正。

在杜志浩(死者)等人的推拉、围堵中,于欢是在民警已到达现场的情形下实施防卫的,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事件处置,于欢可以透过玻璃清晰看见警灯闪烁,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在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志浩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但并未实施强烈攻击。即使是被捅刺后,也没有人对于欢实施暴力还击行为。

法院认为,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却持利刃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严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对其推拉、围堵、轻微殴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殷清利告诉央视网记者,在于欢案之前,他们代理的此类案件,最后能认定防卫过当的比登天还难,其中认定正当防卫的更是少之又少。而在于欢案之后,他们代理的两起案件,在防卫人致一人死亡的前提下,均认定为防卫过当,均被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可以说,于欢案在正当防卫制度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转折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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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于欢案”相同,“昆山反杀案”也受到了大众的广泛关注,舆论呼声很高。

2018年8月27日,“昆山反杀案”事发。两天后,身处看守所的于海明从民警处得知刘海龙的死讯,难以自控大哭。他夜不能寐,为自己的命运而焦虑。而令他没想到的是,5天后的9月1日,他就收到了警察送到他手中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昆山警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案,并将他予以释放。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要求有以下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另外,《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今一年过去,于海明妻子称丈夫的身体状态已经康复,可是精神上至今还没有彻底走出阴影。另一方面,昆山反杀案在司法实践上的标杆性意义,也在悄悄地改变了许多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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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次“丽江反杀案”相同,“河北涞源反杀案”也是发生在防卫人家中,案发后,防卫人也被羁押了半年多。

案发235天后,卷入反杀风波的涞源王家,历经恐惧、担忧、起伏,迎来了峰回路转。2019年3月3日,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认定赵印芝、王新元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予起诉。

得知无罪,王新元控制不住大哭,出看守所时,没收拾东西,只想赶紧走。他之前怕被判刑,睡不好,总梦着一家团圆。

“涞源反杀案”中,赵印芝在带着两把水果刀等凶器闯进家中的王磊倒地后,仍有劈砍行为,这成为了此案是否为“正当防卫”的争议点。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王新元、赵印芝、王小菲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4月3日,王新元夫妇放弃了国家赔偿的申请,因大半年牢狱之灾,此前,王家曾申请104万元的国家赔偿。王新元的儿子表示,全家现在只希望能平静地生活。

以正对不正

“事情发生的时候,我儿子手上没有刀,对方手上有两把刀,这怎么能算是正当防卫呢?”李云湘的父亲不理解。

有人持相同观点,李云湘的菜刀被朋友罗某坤抢走并丢掉,如果唐雪选择报警,而不是孤身一人主动出门迎战,本可以大事化小。唐雪带刀迎战,说明其并不只想防御。

也有人认为,李云湘持刀砸门,就有故意杀人的嫌疑,唐雪一家的性命就受到威胁。她完全有权利奋起自卫。她不退让是她的权利,退让不是她的义务,带刀也是为了防卫。

正当防卫法条耳熟能详,可正当防卫的认定却并不容易。

殷清利律师告诉央视网记者:“从以前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客观存在。”

于欢案、昆山案之后,最高检于2018年12月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司法办案提供参考。

所谓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我国在刑法上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鼓励公民敢于、勇于利用该制度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

一千个人的心中,有一千种正义。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于澈律师认为,李某湘虽然醉酒,但在打斗过程中并不持有武器,且李某湘有家人及朋友劝阻控制,李某湘对唐雪进行踢打,但按常理,不能作出李某湘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判断。

在向云南省检察院提交的《撤回起诉申请书》中,殷清利认为:案发时间段为深夜凌晨,光线暗淡,被告人唐雪等人对周围人员能够感知,但对在现场的人是否持有刀具、如何使用刀具等却很难辨识。此客观环境也影响被告人唐雪对防卫环境的判断,因此也会增加相应防卫力度。

8月29日,是李云湘27岁的生日。唐雪被羁押后,当从办案警察处了解到李云湘死亡时,她表示“宁可躺在医院死的是我,不是他”。

[责任编辑: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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