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视动画起诉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二审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下称“深圳中院”)。深圳中院当庭宣布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侵犯了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动画”)95版、13版动画片、2014版电影中大头儿子人物形象著作权,应立即停止涉案侵权产品的授权生产和销售行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需赔偿央视动画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万元。
法院二审宣判侵权成立
此前,因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授权生产企业使用《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中人物形象来生产相关衍生产品,央视动画以其侵权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6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侵权央视动画行为成立,判令其赔付80万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深圳中院二审,在对关键证据、侵权事实、赔偿金额进行公正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定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形象使用了央视动画主张权利的95版、13版动画片、2014版电影作品,侵犯了央视动画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深圳中院责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停止涉案侵权商品授权生产和销售,并判决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央视动画损失80万元。
著作权归属成为定案关键
本案中,“大头儿子”著作权的归属是关键判定因素。本案一审中,中央视动画提交了一份原草图设计者刘某某亲笔签名的1995年2月8日声明,该声明载明刘某某同意将由其本人设计的动画系列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片中主要人物造型设计全部版权及全部使用权归制片单位所有。
一审中,原告以其自行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书来佐证: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刘某某于1995年2月8日签订的著作权确认书笔迹与其曾签署过的九份样本文件的签名在写法、结构、布局等多方面特征相符,判定签名为同一人所写。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认定“1995年2月8日声明”这一新证据,并无不当,不存在与先前判决的既判力相冲突的问题。(记者 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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