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是名“80后”,家住广东韶关市曲江区。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2日2时许,欧某在韶关市武江区某酒吧内遇到梁某某与其妻子胡某,欧某借酒意骚扰梁某某妻子胡某,梁某某发现后与其三四个朋友(另案处理)将欧某带至酒吧后门,梁某某用啤酒瓶砸了欧某的头部致其头部当场流血,并用拳脚殴打欧某的胸部及腿部。
经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文书鉴定,结果显示:欧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西河派出所投案。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该点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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