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明确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继续保持3%,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去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授权地方在3%—5%的税率幅度范围内决定本地区具体适用税率,以及决定部分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
早在1998年,《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就明确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此次继续保持3%,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税制总体平移、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平稳的原则,在契税法授权范围内明确有关事项,决定平移我省现行3%的适用税率,为法定税率范围中的最低税率,这将有利于更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决定同时明确了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事项。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选择货币补偿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此外,决定明确,国家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根据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实施1%—2%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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