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定位、建设运行模式、评价标准、管理方式和支持措施等。根据《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省新型研发机构,将给予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后补助经费奖励;对成长型省新型研发机构,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一次性绩效后补助经费支持。对省重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一院一策”方式进行综合评议和重点扶持。
《办法》明确,省新型研发机构聚焦我省传统产业升级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很多人以为新型研发机构是平台,这其实是个误解。”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办法,新型研发机构可以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但它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能独立承担业务的主体。
《办法》还明确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要重点围绕我省信息智能、生物医药健康等12大主导产业和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等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凝炼关键共性技术和“卡脖子”技术,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为提高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办法》将省新型研发机构设为初创型和成长型两个档次,分别从机构的规模、能力和贡献三个层面制定了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和绩效目标。其中,对初创型省新型研发机构设置了13个基本条件和11个定量绩效指标;对成长型省新型研发机构提高了要求,设置了14个基本条件和12个定量绩效目标。同时,强化绩效管理,把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作为省新型研发机构档次确定、动态管理和经费支持的主要依据,激励引导新型研发机构提档升级、向高水平发展。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加强监测评价和动态管理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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