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每个家庭最大的愿望和期盼,关系到学生群体的全面发展和国家民族的未来。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营养改善工作,持续提升农村学生营养状况和身体素质,2022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持续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公平,为农村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拓展了广阔的空间。
用一餐一饭垒起教育公平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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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我国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标志着孩子的营养健康不再只是父母关心的家事,更成了国家高度重视的国事。2012年5月,教育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5个配套文件,进一步规范了营养改善计划日常管理工作,开启了营养改善计划成效显著的10年。如今,《实施办法》更是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为我国完善营养健康体系、推进教育公平再次续力。
根据多年来营养改善计划范围、标准、实践方面的推进情况,可以明显看到营养改善计划的力度变化和对教育公平的促进。营养改善计划的覆盖面越来越大。
营养改善计划起初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截至2018年12月,全国共有1642个县实施了营养改善计划。其中,国家试点包括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共726个县);地方试点包括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共916个县。教育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营养改善计划国家和地方试点共覆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12.38万所,受益学生达3.5亿人次。
过去,经费短缺一直是乡村小规模学校发展中面临的普遍困难,也是营养改善计划长期致力于改善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在营养改善计划中,中央财政持续提高投入,给予的膳食补助标准从初始实行的3元/生/天(按学生在校200天计)提高到了现在的5元/生/天。同时,地方也根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试点县要求,依托地方财力提高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标准。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在地方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后按照每生每天4元给予定额奖补,缓解因物价上涨膳食补助标准购买力下降的问题。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越来越多的家庭缓解了培养孩子的经济负担,也为农村小规模学校减轻了办学压力,因上不起学而中断学业的情况已经成了过去式。在国家的帮扶与指导下,多年来,各试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通过多种方式有序推进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工作。
贵州省单独设立县级学生营养办,安徽省推行“五长”负责制和“五组”工作制,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机制;吉林省、青海省等多地制定食堂供餐实施办法、突出问题解决办法、供餐准入管理办法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贵州省、甘肃省等地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多地以制度化形式严格落实培训食堂操作员,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食堂管理。随着营养改善计划制度化发展,多地还利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及时公开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展情况,举办科学营养知识竞赛、加强健康教育教学工作的交流学习,促使营养改善工作与教育制度发展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成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平、公正、公开办学的有益助力。
改善的是学生营养状况更是教育环境
营养改善计划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对此,国家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监督评估工作,开展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督导,重点检查各地区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为各地的计划实施工作提供指导。2022年,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对2012年以来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明显改善、身体素质明显提升,监测地区学龄中小学生各年龄段男女生的平均身高和体重水平逐年升高,6—15岁学生生长迟缓率比2012年下降了5.7个百分点,贫血率比2012年的16.7%下降了4.7个百分点。
实际上,营养改善计划的成效,不仅在于整体提升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健康水平,还在于对学校教育环境的改善。
营养改善计划在供餐内容与模式、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学校食堂建设管理、信息公开公示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但由于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广、牵涉环节多,仍然有一些地方存在食品安全管理不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供餐质量和水平不高等问题,学校营养餐问题也一度将学校教育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县级政府在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中是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在义务教育工作中更是组织者和责任承担者,进一步消除营养改善计划具体实施中滋生的问题,将有助于教育工作向更加风清气正的方向发展。
随着营养改善计划对学校食堂建设要求的加强,学校食堂成为营养改善计划长期顺利实施的重要载体,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得到有效加强。十多年来,在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监测学校中,有食堂的学校比例逐年增高,比2012年增长30.3个百分点,已经达到90.9%。营养改善计划主要包括学校食堂供餐、企业供餐和家庭托餐3种供餐模式,其中,学校食堂供餐因安全、卫生、规范,最受学生欢迎。《实施办法》改变以往“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的供餐模式安排,要求各省级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强调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明确了采取其他供餐方式的场景,在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的过渡期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同时还细化了对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的要求。学校食堂对学生营养健康意识和行为方式产生积极影响,也有助于营养改善计划的长期顺利实施和学校基础设施的持续完善。
除此之外,与营养改善计划相关的食堂从业、工勤人员管理需要,以及专账核算、资金使用等资金安全风险防范需求,也将促使学校工作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将与其他问题的积极解决共同作用于教育环境的改善。
为农村教育事业拓展更加广阔的空间
营养改善计划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义务教育学生的吃饭问题,更承载着农村学生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对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地位愈加重要,《实施办法》的持续推进,将构建更加完整、切实有效的乡村营养健康教育体系,为探索农村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的基础性支撑。
营养改善计划将长期保障欠发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健康。我国营养改善计划启动之初,就受到国际组织的高度评价,认为我国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规划和教育政策中,其效果要好于将其置于减贫政策中,能够避免当贫困状态改善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也随之消失的情况。《实施办法》明确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将“国家试点地区”更名为“国家计划地区”,“地方试点地区”也相应更名为“地方计划地区”。从“试点地区”到“计划地区”的变更,标志着我国营养改善计划已经完成试点,进入常态化实施的新阶段,表明我国在全面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营养供给将得到持续保障。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中的责任进一步明晰,确保国家计划与地方计划全面惠及有需要的学生群体。在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安排上,《实施办法》除了明确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承担范围外,还新增了对健全省、市、县级财政分担机制的要求和“进一步完善政府、家庭、社会力量共同承担膳食费用机制,科学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的要求,扩大了营养餐的资金来源。在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上,重申了要确保中央财政补助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新增了加强食堂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各学校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营养健康教育的资源投入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健康教育的实施过程及产出质量,《实施办法》在资金安排和使用方面对地方财政与学校提出了新要求,有利于把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收取的伙食费每一分钱都花在营养餐上,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学校的资金使用效率。
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是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充分的标志之一,也是学校教育注重学生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多年来,营养改善计划对健康教育课设置不规范、缺乏专职教师和规范的营养健康教材、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不及时等营养指导问题的缓解,整体提升了教育系统对营养健康教育的重视程度和指导能力。教育部门与卫生部门的监测数据显示,如今已有97.6%的学校组织了健康教育相关课程或活动,其中,81.7%的学校既开设健康教育相关课程,也组织学生参与相关活动,营养计划对学生全面发展的积极影响正逐步扩大。
在《实施办法》中,“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独立成章,进一步赋予了营养改善计划更深层次的教育内涵。健康是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学校作为重要的教育场所,有着义不容辞的健康教育责任。近年来,国家更加注重健康教育的全面、系统和专业性,2021年发布的《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要求学校以班级为单位的健康教育课程开课率达到100%,每学期至少6学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明确要求学生应参与烹饪劳动,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健康饮食观念。《实施办法》新增了开展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的要求,让学生有序参与集体分餐、清洁打扫,开展烹饪小课堂、校园种植养殖等劳动实践、感恩教育活动及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同时,新增的“配备专(兼)职健康教育教师”“鼓励各地各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面向学生和家长、师生员工开展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等实施办法,也为健康教育的专业、全面发展开拓了空间。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已经为助力学生健康成长、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促进教育公平发展播下了一粒种子,经过长期的、科学的、与时俱进的发展,将持续为建成教育强国、人才强国、健康中国提供重要支撑。(记者 李景)(《中国民族教育》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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