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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丨明确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减轻企业和群众举证负担——辽宁省公证行业推出便民利企新举措|全球焦点
来源:司法部作者:洞察网2023-05-04 21:30:50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按照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和关于探索实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有关工作要求,辽宁省公证协会出台《关于对部分公证事项实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省部分公证事项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事项范围和适用条件,大幅度减轻企业和群众举证负担。

《通知》阐释了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含义和原则


【资料图】

告知承诺制,是指按照利企便民原则,在实行范围内,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公证证明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当事人做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的,公证机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公证事项。申请人无法提供且公证机构无法核实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承诺的事实符合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同时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认为采信申请人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为其办理公证时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知》明确了实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或通过其它部门协助核查方式获取,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的。

公证员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能推定出待证事实,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

公证机构不能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或协助核查方式获取,或因时间久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当事人提供难度较大,当事人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书面承诺的,可以不提交,此类共包含11项具体内容,适用不同的公证事项,各公证机构将对具体内容予以公示。

《通知》还规定了不得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如当事人在本次或以往申办公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作出虚假陈述或不实承诺的,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明事项等。

《通知》对告知承诺制的落实进行了具体的工作部署

要求各公证机构做好公示宣传工作。对部分公证事项实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含义、原则、范围及监督电话等内容要向社会公示,并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内容进行多角度宣传,提升群众知晓率、使用率和满意度。要求各级公证协会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对未落实部分公证事项实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规范,争取逐步扩大适用范围,确保告知承诺制更加科学合理,更加便民利企,大力提升公证服务的质效和水平,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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