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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以案释法 | 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颜色组合标识 被判赔偿50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洞察网2023-06-28 16:29:19


(资料图)

瑞典某公司是密封模块产品的生产商,在我国注册有第11945216号蓝黑颜色组合商标。该商标由蓝色和黑色组合而成,蓝色和黑色以同心圆的形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黑色圆圈位于中心位置,四周环绕蓝框。密封模块产品的另一家生产商上海某公司在其网站、展会产品手册上宣传的产品外观上也采用了黑色圆圈位于中心、四周围绕蓝框的同心圆形式。瑞典某公司认为上海某公司侵害了其颜色商标权,遂诉至杨浦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某公司被诉侵权的商品样式为蓝色和黑色的同心圆形式,与瑞典某公司商标仅存在蓝色色号的差异,整体构成近似。上海某公司在同类产品上使用蓝黑颜色组合晚于瑞典某公司,且瑞典某公司的蓝黑颜色组合标识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上海某公司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晓并进行合理避让。据此,一审判决上海某公司停止侵权、在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瑞典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上海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颜色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一种特殊类型,该类商标一般会依托一定的使用方式(比如形状)进行上色,颜色要素以及相关的使用方式要素,以及两者的组合,在商标显著性方面起到主要作用。在他人已经注册颜色商标后,虽然颜色本身不会因颜色商标的注册而被注册人所垄断,但颜色加特定使用方式的组合所形成的标记是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经营者在经营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时,应避免使用与颜色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使用方式、颜色要素组合而成的标识,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经营者进入某一行业时,应当充分了解行业内其他经营者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标记情况。在选择自身的商品或服务标记时,应尽力选择与他人标记区分度大的标识,避免出现潜在的侵权风险。

[责任编辑: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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