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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未经授权生产销售 缓刑期内禁止从业
来源:法治日报作者:洞察网2023-07-03 22:48:25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19年初至2021年5月期间,陶某某等3人明知“安吉白茶”“太平猴魁”为注册商标,仍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向被告单位成某公司、华某公司、康某公司订制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茶叶包装袋。被告人陈某某等4人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明知其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仍以公司名义制作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包装袋318万件,并投入陶某某等人经营的实体店及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5万元。2021年10月,公诉机关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3家被告单位和7名被告人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月13日,德清法院通过“共享法庭”对该案进行跨域在线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至18万元不等;对3被告单位分别被判处2万元至8万元不等罚金;同时禁止7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及食品包装生产、销售的相关活动。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同时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此可见,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涉案人员及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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