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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湖北人陈某及工友杜某二人来到渭南市临渭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称其自2021年4月份起在渭南市临渭区一工地干活,到2021年12月份活干完了,但是工地欠了二人劳务费11万余元无人给。考虑到陈、杜二人是外地人不能长期住在渭南讨薪,加上疫情影响,无法拿到工资引起生活极度困难的客观现实,援助中心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手续,立即安排值班律师当场代写诉状,准备立案材料,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决心啃下这块“硬骨头”,为陈、杜二人讨回公道。
指派律师接案后,马上进入工作状态,在听取了陈、杜二人的陈述,查看了携带的有关材料后,感觉此案有些棘手,原因是能够采用的证据很少,且有较大瑕疵:一是用工协议书中签约甲方为“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黎某”,乙方为陈某及工长周某的签字,并未有其他任何方签字,而周某并非合同任何一方,从证据也无法证实周某的身份,况且陈、杜二人所说的“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是“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协议书不一致,提交的协议书是否能作为认定被告资格的证据,存在重大败诉风险。二是结算单也是工长周某签字后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的,无法证实其核算金额的真实性,结合周某的身份无法证实的事实,结算单是否能被认定为双方核算的依据,也存在重大败诉风险。三是陈、杜二人再无其他证据资料,至于工程的发包方、承保方均不清楚。
为了打赢这场“硬仗”,指派律师不辞辛苦,想法收集更多有效证据。在协助陈、杜二人去银行打印相关转账明细中,发现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是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有黎某的委托人支付大额转账的记录。于是,将协议书中记载的各方及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工长周某列为第三人起诉,调整和完善了具体诉讼请求。随后,指派律师又多次与法院承办法官沟通,在无法找到被告时,设法从多方打听到了公司的联系方式,使法院能顺利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2023年6月29日,在法院庭审中,指派律师在现有证据不足,且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根据各被告陈述的漏洞(尤其是黎某认为周某是工长但未委托结算的辩解、提交了原告的账户信息认为已经支付完毕劳务费、结算单应是预算单)及黎某与“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双方合同之间的矛盾焦点,提出了关键性的辩论观点:虽然协议书不完善,但黎某认可了雇佣原告的事实,且认可了周某为其工长,负责工程事宜,那么周某与原告之间的结算单就应当认定原告提供了劳务的事实;从工地日常惯例来看,工长就是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包括人员调配、工作安排及工作验收、结算),并结合结算单系工长主动发送给原告的情况,可以确认结算单就是双方对劳务费的结算依据。最终取得案件胜诉:法院判决由雇主黎某支付陈某96016元劳务费,支付杜某20587元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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