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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大V”遭私信辱骂后“挂人”泄愤,法院判了
来源:中国普法作者:洞察网2023-08-29 18:02:04


(资料图片)

微博“大V”私信被骂后“挂人”泄愤被判侵权。8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近五年涉网络暴力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媒体注意到,在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律类“大V”博主因遭遇私信辱骂,遂通过“挂人”等方式宣泄情绪,被法院认定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

报告显示,随着社交网络不断发展以及新技术的应用,新型网络暴力手段更新较快、层出不穷。在侵权行为方面,以人肉搜索、合成虚假照片、制作表情包、传播“AI换脸”视频等形式发生的网络暴力正愈演愈烈。

比如,在刘某与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大V”私信被骂后“挂人”泄愤被判侵权。

案情显示,刘某是微博平台的法律类“大V”博主,粉丝数量近50万,另一微博用户孙某因某一时事问题与刘某观点不同,通过微博私信向刘某发送侮辱性言辞,对刘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刘某在微博上公开“挂人”,连续发布多条微博和评论,公开二人的私信聊天截图、孙某个人照片及孙某微博个人账号信息截图,并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论对孙某进行反击,引发许多网友关注、评论、转发。

孙某为息事宁人,通过微博私信多次向刘某表达歉意,但刘某均未接受,并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在其个人微博及就读学校官网发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孙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刘某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在微博发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通过私信辱骂刘某,言词不文明,侮辱性强,损害了刘某的人格尊严,构成对刘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同时,刘某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大V”博主、法律工作者,使用侮辱性言论并配以孙某的照片,其行为超过合理限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肖像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判决刘某删除侵害孙某肖像及名誉的涉案微博及评论,双方相互书面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相互抵消。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网络用户因为对公共事件观点不同,通过私信、公开博文与其他网络用户进行争论,甚至使用侮辱性言辞辱骂他人的情况屡见不鲜。”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法官释法中表示,本案中,孙某虽然通过私信对刘某进行攻击,但含有较为严重的侮辱性言辞,不尊重他人人格尊严,构成对刘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但是,刘某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本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却未以合法方式维护权益,反而以“人肉搜索”“挂人”等方式宣泄情绪,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面对他人的网络侵权行为,受害人不应“以暴制暴”,通过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和肖像等方式宣泄情绪、侵犯他人的人格权益,而是应当借助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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